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具卓越貢獻者,給予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指多元社會群體特有之生活形式、價值體系及創作表現。

文化藝術之範圍,包括下列事務:

一、文化資產與傳統文化藝術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術、數位藝術及其他類型藝術之創作、展演及推廣。

三、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四、文字、聲音、圖像或其他種類形式之出版及推廣。

五、電影、音樂與視聽文化創作、傳播之推動及發展。

六、多元知識文化之研究、推廣、實踐及發展。

七、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八、博物館、圖書館、展演場館與其他文化機構或空間之興辦、營運及管理。

九、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推動及發展。

十、文化科技之創新發展,文化資料保存、衍生創作及應用。

十一、地方創生、文化觀光之推動及發展。

十二、國際、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文化交流之推動。

十三、文化藝術專業、行政及跨域人才之培育。

十四、文化藝術之調查及研究。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事務。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文化藝術工作者,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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