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與規章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 ...

法令與規章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八、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

九、經費預算。

十、預定進度。

十一、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二、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三、契約草案。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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