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 ...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八、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
九、經費預算。
十、預定進度。
十一、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二、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三、契約草案。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百分之一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設置流程公共藝術設置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金額公共藝術經費編列新 北市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對照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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