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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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2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並於同日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部分條文及其簽約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1]

附件 : References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housemap.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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