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一)瓦斯業者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四點第三項約定。(二)瓦斯業者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三)瓦斯業者辦理停業、歇業 ...

[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 (一)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

交通部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

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承租人租賃之車輛數及租賃使用期間(計日或計時)。

二、租金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金費用(含營業稅)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計費,其費用應已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

三、定金與租金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承租人於簽約時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租金費用支付方式

    應記載租金付款方式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五、租賃車輛基本資料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提供車輛之車號、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五年內事故紀錄。

六、油耗及違規罰鍰之支付

    應記載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擔。

七、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

    應記載承租人告知報到與出車之時間,及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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