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 ...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594號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前言 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三、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 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
行政院(組改新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以下是行政院(組改新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