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三)寒害、土石流及大 ...
說明: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委員會: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1]。 (三)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2]。 二、會報及委員會幕僚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其業務請點選此連結[3]。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點,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包括如下: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
行政院(組改新機關)【民國109年災害防救白皮書】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
以下是行政院(組改新機關)【民國109年災害防救白皮書】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