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無效。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 ...
一、定義定型化契約,指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其特色在於,他方必須接受該條款,而無商量餘地。
二、類型在臺灣,定型化契約分為三大類:
(一)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購買商業保險等、
(二)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如租車自駕、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購買預售屋、委託仲介售屋等、
(三)非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勞雇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
三、法源、效力為保護經濟或交易經驗弱勢的他方當事人,立法者特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 ,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相關事項。限於篇幅,本文僅概述其中之定型化契約效力問題。
依據前述條文,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而不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
因此,在實體商家購物,廠商所使用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物品如有瑕疵,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退款。
又如,房屋出賣人提供之訂購單約定:「買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所繳訂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賣方退還訂金」,其內容違反互惠平等原則,對消費者(買方)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反之,航空公司培訓機師需時久、費用鉅,為維持飛航安全及避免影響機隊調度,故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其所屬機師保證10年或15年之服務期間,並使其承諾不於保證服務期間內自請離職,否則除應賠償訓練等費用外,並應賠償相當於離職前6個月薪額之違約金。最高法院認為,此項約定未逾合理範圍,亦無顯失公平,機師應受其拘束。
圖1 消費者&廠商簽訂定型化契約時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組改新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以下是行政院(組改新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