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 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 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室內兒童 遊樂園業等行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 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機制,並記     載於禮券券面明顯處:     (一)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         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二)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         以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         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         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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