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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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委託人 柯先生 案件結果 聲請再議成功,原不起訴處分撤銷,續行偵查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告訴人(即被害人)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告的目的,當然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將犯罪行為人起訴,但結果未必都會如同告訴人的預期,倘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十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柯先生在網路看到一名張姓學生販賣GASH遊戲點數,價格是市價的七折到八折,十分誘人,柯先生於是向張姓學生訂購一批點數,豈料交期一拖再拖,張姓學生也以各種理由作為藉口,更對於柯先生的聯繫不理不采,點數不但沒給,錢也沒退,柯先生於是自行對張姓學生提出詐欺罪的刑事告訴,沒想到檢察官開過一次偵查庭後,對張姓學生作出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實在難以讓柯先生接受,柯先生於是來所請楊律師協助提出再議。

律師解說 一、收到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第一步要如何救濟?

告訴人(即被害人)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告的目的,當然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將犯罪行為人起訴,但結果未必都會如同告訴人的預期,有的情形是告訴人對於刑事不罰的行為提告,也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是檢察官對於事實或法律的誤認,做出錯誤的不起訴處分,在後者的情形,告訴人當然不會服氣,依法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十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二、提出再議的可能結果?

再議會經過原檢察官,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續為偵查,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再轉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制度上的美名是讓原檢察官有再檢討審核的機會,但實務運作上,檢察官都一律以再議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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