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時人人喊打、無罪時乏人問津——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2020年7月7日—在各種類型中,近幾年的法務部統計數據顯示,實務上最常做成不起訴處分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不足」的情況。查無不法就該做出絕對不起訴處分.按照刑事 ...

嫌疑時人人喊打、無罪時乏人問津——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嫌疑時人人喊打、無罪時乏人問津——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江鎬佑

在文章一開始先邀請大家一起默念以下人名:陳峰民、何紀賢、翁啟惠、陳明文、呂炳宏、梁思惠。看到這些名字,不知道有沒有勾起腦海中哪些回憶?如果念完名字你還覺得陌生,那麼再給大家幾個關鍵字,假球案、浩鼎案、高鐵三百萬、媽媽嘴命案、南港小模命案。不曉得有沒有勾起對相關新聞的記憶?

陳峰民、何紀賢曾經被控訴涉及假球,後來獲得無罪判決;時任中研院院長的翁啟惠因涉及浩鼎案,後來獲得無罪判決;嘉義立委陳文明在高鐵上遺留了三百萬,被指控該筆金錢涉及洗錢等不法交易,後來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呂炳宏、梁思惠都被控殺人共犯,但經調查之後,檢察官則做出不起訴處分。

「無罪判決」跟「不起訴處分[1]」對於當事人來說都算是「沉冤得雪」,但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不會碰到刑事案件,對於新聞報導裡常常會出現的「起訴」或「不起訴」到底是什麼,總是模模糊糊?到底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是無罪嗎?你有沒有好奇過這些問題呢?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所謂不起訴處分其實是偵查行為的一種終結方式,法律中關於不起訴處分主要分成兩種類型,一種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另外一種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在「絕對不起訴處分」裡還可以細分成幾種小的類型,包括欠缺實質訴訟條件的情況,如曾遭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案件曾經大赦者、犯罪後法律修正成用處以刑罰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至4款)或案件有欠缺形式訴訟條件的情況,像是過失傷害這類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的「告訴乃論之罪」、已經撤回告訴或已超過告訴期間、被告死了、法院對被告沒有審判權(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至7款),或案件欠缺實體條件的情況,包括行為規定不罰、法律規定應該要免除其刑、犯罪嫌疑不足(如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至10款)。

而「相對不起訴」,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所涉及的犯罪是第376條[2]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包括三年以下的罪,及竊盜等較輕的財產犯罪),檢察官在考量刑法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情況,認為被告涉及的是微小的犯罪,也可以依職權不起訴,也就是所謂的「微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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