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起訴」、「不起訴」和「緩起訴」處份?

什麼是「起訴」、「不起訴」和「緩起訴」處份?

一、什麼是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一)、什麼是起訴? 起訴又稱“提起訴訟”,是指檢察機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擁有請求法院確認刑事責任是否存在和適用刑罰權對犯罪進行懲罰的團體或者個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確認並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行為。最主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如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至於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受如何處罰,則是由法官決定。又因法官認定犯罪所需要的證明程度,要比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證明程度來得高,因此起訴並不表示被告一定有罪而會被判刑。 (二)、什麼是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 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後的5天內,就會將正本的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被告及告訴人,讓雙方可以因為處分書上面記載的處分重點,清楚知道偵查的結論。

(三)、什麼是緩起訴?? 所謂「緩起訴」顧名思義就是暫緩提起公訴。檢察官會依偵查所得證據,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原則上雖要起訴,但被告所犯若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時,在參酌法官科刑應注意的各種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為適當的話,便可以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間,而對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而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還可命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事項。而當中檢察官最常用的方式,便是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或是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

二、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與否的程序

(一)、到底是誰決定不起訴? 檢察官起不起訴並不是隨意評估的結果,要依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發現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並且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二)、不起訴處分何時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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