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

甲說:肯定說。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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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說 : 肯 定 說 。 按 因 契 約 互 負 債 務 者 , 於 他 方 當 事 人 未 為 對 待 給 付 前 , 得 拒 絕 自 己 之 給 付 , 民 法 第 2 6 4 條 第 1 項 前 段 定 有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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