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主要內容編輯·罰則部分,若政黨逾期未申報,處50到250萬元罰鍰,超過10日未申報,可連續處罰,處罰達第5次則直接推定為不當,政黨若於申報前處分黨產,則罰該財產1至3倍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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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又稱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特別法。立法歷經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

1999年,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為了信託與改革黨產,成立了「黨產處理小組」。2000年政黨輪替,連戰接任代主席後延續一次會議就無疾而終。[2]

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開始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3]。

2002年9月,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月份時,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經協商後將此條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要求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專門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有資產歸還事宜,隔年財政部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不當黨產。

2004年12月,親民黨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5]。

2008年,民進黨發動追討黨產公投[6],並主張「一階段領投票,公投票、立委選票一起領,一起投」,但此公投並未通過。

2008年,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拿回執政權,馬英九政府將民進黨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黨產處理專案小組」。

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8]。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再次闖關,國民黨讓步,僅提議要交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9]。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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