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因此以黨產會為「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其實是沒有相關問題的,因為此機關是依業務政策成立,並也有法律依據,所以並不會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近幾年大法官們腳步都動得很快,釋憲案一個接著一個推出,比較令人矚目的不外乎有同婚的釋憲、通姦除罪化等,而近期有個比較偏向政治性問題的釋憲,那就是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也就是俗稱的「黨產條例」裡個幾條規定,所做出的大法官釋憲。
相信有在關注新聞的大家應該都知道了最終釋憲的結果,這次所提出對於「黨產條例」幾條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大法官最後認為,「黨產條例」這些規定並沒有違憲,都是符合憲法規定以及相關原則。雖然結果很重要,不過究竟是提出了哪一些地方的疑慮,以及大法官們如何認定,也是需要我們去了解的,今天就來大家說明這次「黨產條例」的釋憲案裡的相關解釋。
而這次被提出有違憲疑慮並解釋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對於不當黨產委員會的設立,在「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寫道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基本上可以說是一個獨立於行政的主管機關,而比較有疑慮的部分在於是否會有權力分立的問題,不過其實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就有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因此以黨產會為「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其實是沒有相關問題的,因為此機關是依業務政策成立,並也有法律依據,所以並不會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政黨及附隨組織定義是否有違平等、明確性原則?在「黨產條例」第4條對於用詞有相關解釋,而其中被認為有疑慮的就是政黨以及附隨組織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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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詞解釋裡,此條例的「政黨」指的是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而「附隨組織」指的是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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