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日—若貴校另有人員曾取得認證、惟未依限申請展延而致認證逾期,請務必儘速向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再認證」,並於通過後至該網站填寫認證人員基本資料。若 ...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11日修正發布、並於發布日生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該辦法),並續本局112年8月21日新北教工環字第1121602948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與認證展延研習相關者,其要旨如下: 所需研習時數由30小時減為15小時,且得全為數位研習;惟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各機關單位開設之環境教育研習時數均採認為展延研習時數、免報該部或教育部認可(貴校每年自行辦理至少4小時之環境教育研習亦採認)。 三、據此,請轉知貴校現持有效認證者: 前述研習時數,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完成者均採認;該辦法第15條第1項所述「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係指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期限、非謂僅採認該3個月期間內完成之研習時數,先予敘明。 承上,請其立即規劃相關研習事宜、每年固定完成數小時,並至遲於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依說明二完成研習、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 倘其認證效期現餘未滿6個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若有效期限內取得之環境教育研習時數已滿15小時、並符合說明二規定者,請其立即依該辦法向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展延。 若有效期限內取得之環境教育研習時數未滿15小時、或未符合說明二規定者,請其立即依該辦法完成研習時數、並向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展延。 四、另為確使貴校具備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以符合環境教育法相關規定,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併此敘明: 若貴校另有人員已取得認證,請務必於該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以下稱該網站)登錄認證人員基本資料。 若貴校另有人員尚未取得認證、惟已完成所需研習,請其務必向認證核發機關申請認證,並於取得認證後至該網站登錄認證人員基本資料。 若貴校另有人員曾取得認證、惟未依限申請展延而致認證逾期,請務必儘速向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再認證」,並於通過後至該網站填寫認證人員基本資料。 若貴校現無人員完成所需研習,請務必於本局辦理認證24小時研習時派員參加;已有認證人員之學校亦得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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