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其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份,因該技工、工友所從事者僅係教育事業之服務性 ...

工會法§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 不得組織工會」,其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份,因該技工、工友所從事者僅係教育事業之服務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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