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 ...

中華民國公營事業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的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審計法》與108年11月5日修法前的《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公營事業、公有事業或國營事業設有定義,臚列於下: 《會計法》第4條於108年11月5日修法前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定義: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註:《會計法》第4條已於108年11月5日修正,其理由為: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區分,與實務運作顯有落差。為避免滋生疑義,爰參考我國多數法規(例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統計法第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之用語,將原條文「公有事業機關」及「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審計法》第47條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定義: 政府獨資經營者。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由前二種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對...

相關分類資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拾光:台灣中油101-110年史料影輯】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以下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拾光:台灣中油101-110年史料影輯】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