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本部編輯·署長(1名,警監特階).副署長(3名,警監).主任秘書(1名,警監);警政委員(8名,警監);督察室主任(1名,警監);主任(5名,警監);組長(8名,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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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重新導向至此。關於地方警察機構,請見「警署」。 內政部警政署旗幟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正式創設「巡警部」;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3]。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務部警政司」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市,內務部改組為內政部,仍然設立「內政部警政司」。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擴大編制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4月,中央政府南遷廣州市,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內政部警察總署縮減編制為「內政部警政司」。1949年12月7日,內政部警政司隨中央政府各機關遷往臺北市;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4]。1995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隸辦公。1995年5月1日臺灣省警務處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1997年1月16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改制升格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1999年7月1日實施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之人員與業務全數由內政部警政署接收。
1995年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至此警消分立。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正式成立,將海洋巡防及海岸安全檢查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07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正式成立,將移民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13年8月21日制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警政署新組織架構於2014年1月實施。
警政署署址原為臺灣日治時期的樺山小學校所在地,1945年校舍建築轉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接收使用,1972年警政署也開始在此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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