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21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憲法訴訟法§21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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