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字號;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原分案號;會台字第1318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27日.聲請人;陳明賢.
判決字號;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1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7日. 聲請人; 陳明賢.相關分類資訊
屏東縣立瑪家國民中學【芋守】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兒童(6-12歲);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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