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時代產物?關鍵人名首次曝光:《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 ...

2021年7月21日—這一年來,在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努力下,大法官會議紀錄不僅移歸為政治檔案,且已向全民開放。促成此批檔案公開的過程,以及9號與軍事審判、民主體制 ...

還是時代產物?關鍵人名首次曝光:《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 ...

▇寧可錯殺,不可輕縱?第68號解釋

祖籍廣東梅縣的劉祥君先是在家鄉擔任小學老師,而後考進財政部鹽務局任職,1946年隨政府來臺,在臺灣省政府工作。本該平穩過生活,不料1951年遭人供述曾加入「匪幫」,即便劉祥君喊冤,說自己被誣陷,且該名指控者證詞前後不一,軍事法庭仍將劉祥君定罪。

監察院調查後,發現軍法機關的判決依據,是1949年公佈施行的《懲治叛亂條例》,但根據起訴書內容,劉祥君被控加入「匪幫」是1938年的事,也就是該法施行前。監察院於是向國防部提出糾正,國防部則以司法院21年院字667號解釋[1]回覆,認為「行為有繼續性」,也就是「曾經參與」可以推定為「現在(即被追訴時)也有參加」。

因為跟國防部意見不同,監察院於1956年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大法官於同一年,做成第68號解釋[2]:「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這號解釋後來被軍法、司法機關引用,造成超過200人得到刑事有罪判決。

到了釋字第129號[3],釋憲文的作成承續了第68號的法律意見,並進一步延伸,使得13歲的兒童若被認定曾參加過與「匪」有關的組織,沒有自首,同樣視為繼續參加。儘管釋字129號在會議討論時,曾有幾位大法官質疑釋字68號解釋是否能溯及兒時行為而予以判刑,但似乎在「政治力介入」的情況下,多數意見未能堅持恪遵刑法基本原則。這使得一些來臺多年的外省人,在成年之後,仍被認為須為其兒時參加的活動扛起刑責。

▇影響台灣深遠的大法官會議紀錄,初次對外開放

近年來,幾個大法官釋憲案引起社會輿論關心,人們較過往更注意大法官的角色與意見。白色恐怖時期的大法官面貌與民主社會時期有何不同?逐漸激起人們的好奇。

左圖:牟奇玉、牟紹恒於1945年涉及兒童團時,年僅13歲。 右圖:司法院在釋字第68號通過後發布之新聞稿。

從上述第68、129號解釋的例子可以看出,這種違反刑事責任能力基本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溯及既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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