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對新創產業非常重要,請經濟部及 ...

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對新創產業非常重要,請經濟部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逾6年,對推動產業創新已有一定成效。但現今主要國家推動產業創新的力道逐步強化,產業界呼籲政府應加強營造產業創新環境,扶植新創事業、促進投資,以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因此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有限合夥法制定施行,增訂有限合夥事業之定義,並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技術入股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之適用對象;另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其所得依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逕予計入各合夥人所得總額課稅。(修正條文第2條、第10條、第12條之1及第23條之1) 二、政府輔導或協助企業導入智慧自動化技術與設備,以因應台灣人口結構調整趨勢,並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三、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其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之1) 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等作法。(修正條文第12條) 五、我國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獲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2條之2)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訂定評價基準、建立及管理評價資料庫、培訓評價人員、建立評價人員與機構之登錄管理機制及推動無形資產投融資、證券化交易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並促進企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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