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94

二、可燃性液體:指閃火點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以上,且未滿攝氏九十三‧三度(華氏二百度)之液體。三、可燃性粉塵:指任何直徑未滿四百二十微米之微細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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