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清單(101年7月1日起生效)

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每類新臺幣3,000元.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超過20個.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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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 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 每類新臺幣3,000元. 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超過20個. 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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