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或學校之老師,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文章、照片或圖表,公開演出著作或於課堂上播放音樂、錄音或上映影音內容,不問 ...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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