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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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 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 避、妨礙或拒. 絕接受第七十. 條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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