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園地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 ...

結婚登記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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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開始實施登記婚制,若您於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結婚者,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喔。

結婚之要件及效力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質要件: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等。 效力: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

要到哪一個戶政事務所登記?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舉個例子來說:若阿蘭要遷戶籍到臺北市信義區,則他們就直接到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 注意: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 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哦!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請攜帶以下文件: 結婚書約。(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雙方之戶口名簿。 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換領國民身分證各50元規費、戶口名簿各30元規費。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為O年O月O日」之字樣。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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