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二)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款,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
災害防救組織簡介健全本市災害防救體系,提昇減災、整備、應變到復原等各防救階段工作之執行能力,俾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於平時與災時,除配合中央機關繆力建設災防整備與救災動員之外,本身也具備一套防災體系,以期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情勢、投入救災、與中央順暢聯繫和通報,俾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藉由平時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或三合一會報)」,災害發生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災後設置「重建推動委員會」,建構本市災害防救體系。
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圖: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圖說明: 一、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三層級。 二、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款,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款,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三、各級政府設專責幕僚單位: (一)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款,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2款,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三)鄉(鎮、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2款,設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四、災害應變中心構成應變核心: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重大災害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行政院(組改新機關)【民國109年災害防救白皮書】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
以下是行政院(組改新機關)【民國109年災害防救白皮書】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