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臺北市.五萬七千三十九元.新北市.四萬八千元.桃園市.四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元.臺中市.四萬六千四百十六元.

附表一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 (註). 臺北市. 五萬七千三十九元. 新北市. 四萬八千元. 桃園市. 四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元. 臺中市. 四萬六千四百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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