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普通汽車駕照後滿3個月可報考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者;最低年齡為20周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同等之職業汽車駕照(大型車無需路試)。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2012年12月版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圖中的持照條件為「僅能駕駛自動排檔車」)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監理站有效地區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無條件承認)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可能需要進行翻譯、公證或換證等手續)證件類型駕駛證用途駕駛汽車、機車簽發對象18歲以上自然人(75歲以上有限制條件)有效期無期限(無須換照)費用新台幣200元(僅工本費,不含駕訓課程、考照等費用)舊版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人執照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普通(汽車)駕照 職業(汽車)駕照 機器腳踏車(機車)駕照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01.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小型車 05.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小型車 11.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小型輕型機車 02.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貨車 06.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貨車 12.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 03.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客車 07.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客車 1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 04.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聯結車 08.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聯結車 15.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 No09.「國際駕駛執照」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1年) 劃分為:No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 及 No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車)。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1],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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