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33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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