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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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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