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2016年10月17日—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0‧四毫克 ...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法源依據。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 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0~八‧五。 二、濁度:五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 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0‧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0‧一毫克/ 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CFU/一00毫升。

〔立法理由〕

一一、為環境保護之管制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放流水標準,已 規定相關環境污染物如重金屬、有毒物質等之限值,再生水水質標準 係以優於放流水標準、使用觀感及與人體接觸之健康風險因素,並參 考「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美國環保署「Guidelin es for Water Reuse」與日本國土交通省「再生水水質及再生處理準 則」等水質標準,爰於第一項明定再生水應符合之基礎水質項目及其 限值或容許範圍,至於產業或其他標的使用之需,如有較高之水質需 求,得於再生水經營業之供水契約中議定;另考量再生水供作景觀、 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用途等生活次級用途,為避免細菌 滋生,宜增加餘氯及大腸桿菌群之控管,爰於第二項明定此二水質項 目之最低限值及最大容許量。 二、本條第一項各款水質項目,除參考國際規範外,並考量用水端用水基 本水質需求及可執行自動連續監測之水質項目。氫離子濃度指數係衡 量溶液中酸鹼程度的尺度;濁度係表示光入射水體時被散射的程度, 來源包括黏粒、坋粒、細微有機物、浮游生物或微生物等;總有機碳 係為水體中溶解性與懸浮性有機物含碳的總量,代表性意義為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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