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2021年8月23日—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B級: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二、業務涉及區域性、 ...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B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 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 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立法理由〕

一、配合科技部於一百零八年將「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 業手冊」修正為「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 」,並於該手冊規定國家核心科技之定義,爰將現行第一款所定「敏 感科學技術」修正為「國家核心科技」。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 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 統。

〔立法理由〕

考量各機關使用之資通系統有非屬自行或委外開發者,例如市面販售之目 錄服務系統、電子郵件系統等,係屬其自行或委外採購設置,該等具權限 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之資安風險仍應進行較高之管控作為,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宜列為 C級,爰將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增訂「設置」之情形 ,並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之範圍。 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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