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本辦法法源依據。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 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0~八‧五。 二、濁度:五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 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0‧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0‧一毫克/ 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CFU/一00毫升。〔立法理由〕
一一、為環境保護之管制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放流水標準,已 規定相關環境污染物如重金屬、有毒物質等之限值,再生水水質標準 係以優於放流水標準、使用觀感及與人體接觸之健康風險因素,並參 考「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美國環保署「Guidelin es for Water Reuse」與日本國土交通省「再生水水質及再生處理準 則」等水質標準,爰於第一項明定再生水應符合之基礎水質項目及其 限值或容許範圍,至於產業或其他標的使用之需,如有較高之水質需 求,得於再生水經營業之供水契約中議定;另考量再生水供作景觀、 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用途等生活次級用途,為避免細菌 滋生,宜增加餘氯及大腸桿菌群之控管,爰於第二項明定此二水質項 目之最低限值及最大容許量。 二、本條第一項各款水質項目,除參考國際規範外,並考量用水端用水基 本水質需求及可執行自動連續監測之水質項目。氫離子濃度指數係衡 量溶液中酸鹼程度的尺度;濁度係表示光入射水體時被散射的程度, 來源包括黏粒、坋粒、細微有機物、浮游生物或微生物等;總有機碳 係為水體中溶解性與懸浮性有機物含碳的總量,代表性意義為微生...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回收水系統再生水經營業放流水標準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中水回收定義中水回收再利用環保署 放流水標準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回收水水質標準再生水缺點再生水經營業放流水標準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再生水技術再生水 法案化工業 放流 水 標準112年放流水標準工業區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附表放流水標準氨氮環保署放流水標準食品業放流水標準111年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加嚴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子法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再生水定義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再生水用途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生活雜排水定義再生水水質標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格式及填寫說明放流水標準中水回收系統
相關分類資訊
經濟部水利署【再生水之供需潛勢調查及媒合利用】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以下是經濟部水利署【再生水之供需潛勢調查及媒合利用】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