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2014年1月22日—第2條本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一、氨化學製造程序。二、氮肥製造 ...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 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五、酸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六、其他合成胺及合物製造程序。 十七、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十八、氨基甲酸酯製造程序。 十九、尿素甲醛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三聚氰胺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一、聚丙烯纖維製造程序。 二十二、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十三、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四、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五、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六、染料製造程序(偶氮染料)。 二十七、煉焦相關程序,含焦碳製造/副產品程序、焦碳製造/蜂巢程序 、流體焦碳製造程序、石油焦煉製程序等。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之化工業。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 、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 ,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 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 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 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第 5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 ,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 ,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戴奧辛係以檢測 2,3,7,8-四氯戴奧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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