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 ...

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療 ...

[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00045668號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衛福部以衛授食字第1091610246號公告修正,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前言 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二、當事人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稅籍登記、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三、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瘦身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粧;□脫毛;□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_____。 企業經營者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 四、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五、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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