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介《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2021年11月8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今年五月出版的《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提供了思考此一問題的重要線索。《奉命釋法》一書集結了幾位新生、中壯世代法學者, ...

評介《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前言

過去關於白色恐怖政治案件,雖然長期以來有著「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批評,但對於「加害體制」大體指向情治特務系統、軍法審判系統兩大支柱,已是民間與學界的基本共識,但卻少有人將矛頭指向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自稱「憲法守護者」、「人權捍衛者」的大法官怎麼會跟白色恐怖的「加害體制」扯上關係?這在當今的確是難以想像,但若把時空放回白色恐怖時期,卻可能會對大法官會有截然不同的定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今年五月出版的《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提供了思考此一問題的重要線索。《奉命釋法》一書集結了幾位新生、中壯世代法學者,利用促轉會向司法院調用之九號威權統治時期釋憲檔案(主要為涉及萬年國會與軍事審判兩大主題)提出解讀報告,法律學界探討大法官解釋的文章何其多,但利用釋憲過程中所留下記錄來研究的可以說是絕無僅有,足見本書出版的重要性。

大法官解釋與白色恐怖

說到大法官解釋與白色恐怖的關係,不可不提影響深遠的釋字第68號解釋,1956年11月26日,大法官公布這一號解釋:

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如其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仍在繼續狀態中,則因法律之變更並不在行為之後,自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這號解釋為什麼影響深遠?因為大法官為「參加叛亂組織」的「繼續狀態」定下了一道「客觀可操作」的標準,用白話文來說,只要當事人被認為曾經「參加過叛亂組織」,而在之後沒有向政府自首,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他已經離開叛亂組織,如此一來,參加叛亂組織的「違法行為」就會視同持續狀態,即便「違法行為」是發生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之前亦然,換言之,大法官將這種情況排除在刑法「從舊從輕」的基本法理之外,刑法的追訴權時效也因為大法官對於「繼續狀態」的解釋而成為被告無效的抗辯。

對於特務機關、軍法機關來說,釋字第68號解釋的出爐,大大減輕了此後處理此類案件時的負擔,只要能夠指出當事人曾經參加過叛亂組織(不管是在多久遠以前),而查無向政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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