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大法官對於當道偏好與政治情勢的猜測。為符合當時會議之發言脈絡,以下盡量按照原發言順序,進行審查會速記錄之摘要。一、解釋原則已定?無論是 ...
505 耗時七天,打造萬年國會 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檔案 壹、事實背景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七年起施行《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一九四七至一九四八年間,在中國舉行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即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並由國民大會代表選出蔣介石、李宗仁為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此一憲政秩序,對國民黨政府而言,係「法統」之所在,意即宣示國民黨之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之唯一合法代表政府。
然而,在同一時間,中國已經陷入內戰狀態。因國共戰爭失敗,國民黨主導之中央政府於一九四九年遷往臺灣,是年八月十八日,立法院與監察院在臺灣設立辦公處。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第一屆立法委員之三年任期即將屆滿,因絕大多數中國領土不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下,事實上無法舉辦全中國之選舉。為繼續維持其代表全中國民意之法統,三度(即一九五一年、一九五二年、一九五三年)由行政院建議總統咨請立法院決議贊同繼續行使職權。至一九五四年,除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之期間,又將於五月屆滿外,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亦將於同年六月屆滿。
為解決此一憲政難題,行政院乃以一九五四年一月廿二日台四十三(內)○五一九號函,以《憲法》有維持五院制度之必要為由,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監察委員部分,行政院先指出其有監督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職權──這部分說明係在使該案符合受理要件(程序要件詳見以下「貳、大法官會議組成與審查程序規定」),不過「現以大陸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為中共匪幫竊據,臺灣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議會,因而事實上不可能依法辦理此項選舉」,則在第二屆選出以前,「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是否以屆滿憲法規定之六年,而當然終了?」假如第一屆任期終了,會造成監察權中斷,五院制度因而不完整,因此,行政院認為「在第二屆監察委員未依法選出集會以前,有仍由第一屆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之必要」。次就立法委員部分,先指出之前大法官會議「尚未在臺灣開會」,故第一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三度權宜由行政院建議總統諮商立法院繼續行使一年。現在期限又將屆,「而事實上無法辦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障礙,現在尚未掃除。在第二屆立法委員未依法選出集會以前,自仍須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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