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為辦理「處長信箱回覆」乙事,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蒐集之 ...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信箱 處理作業說明
因應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非因公務需要,本信箱不會在未經您同意之情況下,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
但基於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如涉及本處所屬權責業務,將轉請業務單位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業務單位。
處長信箱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稱本處)為辦理「處長信箱回覆」乙事,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 • 蒐集之目的:為辦理回覆問題。 • 個人資料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姓名、電子郵遞地址、電話號碼。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法令所為之國際傳輸。 (2) 對象:由本處自行利用,或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本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 (3) 方式:本處將透過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您可透過攜帶證件親臨本處,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包含:(1)查詢或閱覽 (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刪除。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得不予刪除。 •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1)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處,將無法回覆您的問題。 (2)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請您務必於陳情資料中填具真實姓名、電子郵件及聯絡方式(聯絡地址、電話),對於您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它用途,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需要聯繫使用。如經本處查證資料不全或不實,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將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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