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警察考試、身心障礙考試、原住民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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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到考證明章2012年12月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簡稱特考、特種考試。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臺灣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而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一系列政府徵才由考試院所辦理國家考試。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警察考試、身心障礙考試、原住民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另外,關於司法人員的任用,譬如司法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過特考(司法特考)來選拔。
特種考試於西元1996年之前舊制,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三等。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四等。丁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五等。特考甲等考試通過者直接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實際職位包括「簡任專門委員」、「簡任視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馬英九[1]、蕭萬長、關中、朱武獻、徐享崑、陳伸賢、朱明昭等;惟此考試不定期釋出極少量名額,受廣泛批評是「為權貴子弟量身打造的當官捷徑」,因此已全面停辦。
依考試院現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訂定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目前沒有舉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考試院【中華民國109年考試院統計提要】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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