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第 ...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 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 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 及遵守, 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 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爰議定條款如下:第壹編 第一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 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 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 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 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 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貳編 第二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 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 、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遇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無規定時,各依本國憲法 程序,並遵照本公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 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 (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 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 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 之機會; (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