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0 註冊與操作證篇

2023年10月31日—...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後是否也須辦理註冊?109年3月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正式施行後,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亦應辦理註冊事宜,以利管理。註:臺東 ...

第99條之10 註冊與操作證篇

第99條之10 註冊與操作證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說明

註冊為遙控無人機管理之基礎,並可利用註冊程序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進行教育與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宣導,註冊程序並非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或扼殺遙控無人機相關產業。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之計算結果及美國聯邦航空法規對小型無人機註冊內容,於第1項明定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各類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明顯位置。

隨著資通訊、大數據、物聯網等科技發展,未來遙控無人機可具備射頻識別功能以利交通管理(UTM, UAS Traffic Management),未來也將視技術與應用需要,規定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射頻識別功能。

另為保障飛航安全、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針對系統較為複雜之遙控無人機,規範操作人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應經測驗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無人機註冊程序為何?

使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註冊所有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政府憑證等確認身分後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下稱管理資訊系統)依程序辦理註冊。註冊資料應登載無人機機身之標示碼(序號)、型號等。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應先至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性能諸元等資訊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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